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高等学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把湖北加快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执行和维护党的委员会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经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一般情况下,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除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外,应有党员正、副校长,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共青团、工会负责人等参加。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务干部在党委常委中不少于三分之一,党员正、副校长有条件的应进入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学校行政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八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委员会相同。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内容完善、系统配套、务实管用的党员代表任期制工作体系,推进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有效开展。建立代表联系制度,通过组织代表调研、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形式,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方式。代表应当与党员、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十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其中院(系)级党的委员会可下设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院(系)级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的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院(系)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
院(系)级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设纪检、组织、宣传、统战、青年、妇女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院(系)级党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办公室,不设办公室的至少应当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下属党支部应分类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设置,也可按教工社区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院(系)设置,高年级也可按班级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探索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区、学生社团、学科团队、合作办学场所设置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离退休职工党员,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十四条 加强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普遍推行“两推一选”,探索推行“公推直选”,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基层党组织书记应选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负责、开拓进取、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行政负责人是党员的,一般应兼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生党员担任。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和全局性重大工作思路;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学校内部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调整;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安全稳定和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制定干部工作中长期规划,抓好后备干部梯队建设;建立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七)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他们在地方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院(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人才队伍建设和师资培养;学期工作目标和计划;毕业就业工作等。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和完善符合学院(系)实际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中心组学习,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四)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本单位的德育工作,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六)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院(系)级单位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院(系)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系)正副院长(正副系主任)、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正副书记组成。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系主任)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系主任)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主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系主任)、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纪检干部。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定期进行党风、党纪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向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 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党员教育的全过程;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通过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富有时代性的党员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校、院(系)两级领导班子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坚持每月组织一次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党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大局,立足本单位中心工作,精心设计活动载体,积极创新活动方式,广泛推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开展党员承诺,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创科学发展之先、争校园和谐之优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服务和管理,重视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按照党组织与党员、党组织与党组织双向联系,流入地日常管理、流出地跟踪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专人联系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坚持做到政治上关怀、思想上关心、精神上激励、物质上帮扶,着力帮助青年教师党员成长成才,帮助毕业大学生党员创业就业,帮助生活困难党员渡过难关。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提高党员服务群众的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坚持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院(系)务公开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不断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抓好推优、考察、政审、公示、组织谈话等主要环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学术骨干、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做到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校长由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需的经费、教室、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应选聘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公平对待干部、公正评价干部、公道选拔干部,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努力方向,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复合型领导干部。
第三十二条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办法,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任用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进一步健全干部考察制度,积极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院(系)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规范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完善干部交流和轮岗制度,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党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拓宽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渠道。坚持干部考核制度,定期对干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明确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加大对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力度。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严格按照干部人才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做好中层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调整和管理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储备充足、政治素质高、专业知识扎实、结构趋于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围绕培养、引进、使用三个环节,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坚持优先保证人才投资,积极扶持人才创业,完善人才使用和流动机制,加强人才开发和引进。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研究师生的思想状况,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讨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学校党务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在思想工作中的作用,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了解和分析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高等学校一般按照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1:300 - 500的比例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规模较小的学校,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四十二条 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待遇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完善保障措施,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教职工党组织工作经费要保证工作需要,学生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学生党员人均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安排落实。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阵地建设,按照场所固定化、要素标准化、活动经常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党员活动中心,完善工作设施,推行电子党务,提高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的作用,通过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培养优秀的学生骨干,为党的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充分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作用,团结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医疗保障、职工福利等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党委在决策前后都要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结合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