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本学院党员、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的党员、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党员、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廉政谈话,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总支书记或支部书记;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科室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
3、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作好记录。
4、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学院纪委、党总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