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等为成员。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班级(专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各级认定机构和个人应对学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保密,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尊心。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情形如下:
1.边缘易致贫户突然致贫;
2.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经济来源仍然不足;
3.家庭劳动力残疾导致经济收入不足,家庭成员残疾导致经济压力增大;
4.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经济负担过重;
5.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不足;
6.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丧失主要劳动力造成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不足;
7.其他特殊突发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是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标准、学生日常消费需求,并参照荆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指家庭经济收入完全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二)困难。指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等开支得不到保障。
(三)一般困难。指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学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
(一)提前告知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辅导员(班主任)通过与申请学生一对一谈话,结合日常观察、学生家庭电话访谈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形成谈话记录。
(二)个人申请
1.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七条一至六类)名单分发到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七条第七类),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学院认定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审查认定名单、确定认定档次。具体程序如下:
1.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通过班主任、辅导员了解到的相关材料,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后召开民主评议会,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原则上在不少于专业或班级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初步确定档次形成报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
2.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前期采集到的信息和民主评议报告对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进行逐一审查。审查内容: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申请人所填写的信息是否合理、真实;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月消费状况;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比如受灾、重大变故等内容)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四)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要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公示调整结束后,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确定本学院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及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五)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抽检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在《确认表》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因家庭突遭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及时向二级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认定工作组应立即启动认定工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勤奋学习,经常迟到、早退、旷课且屡教不改的;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经常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工作结束以及助学金发放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应组织与学生进行“二次谈话”,了解学生近来的经济情况和学习生活适应情况,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诚信、感恩、励志活动,鼓励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艰苦奋斗和自立自强的意识,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关爱,力所能及传承爱心,帮助他人。
第十四条 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