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荆楚理工学院实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细则(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要重视提案的审查和立案,重视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内成员若需调整,要经代表大会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各若干人。
1、负责检查和督促提案的受理工作,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
2、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负责的单位,可向教代会主席团提出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
4、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核、立案和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合符规范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提案事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 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二)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的1个月之前进行,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的2个星期,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查提案。
(三) 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一) 召开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发提案征集通知。
(三) 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订要求与书写格式。
收到提案时,要以提案表为依据,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审核。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做登记;对不合规范的退回并要求重写。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1、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报告。
(2) 对A类提案不能立案的,归到B类,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转送有关单位。
(4)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四) 向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汇报提案审核工作情况。
(五)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的意见或建议,修改《提案审核报告》。
(六)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核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七)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提案审核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立案情况,由教代会主席团将立案的提案提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二)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有责任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处理的质量。
(三) 提案的办理时间为立案的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处理。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一)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向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二) 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意见交校工会存档,并将复印件送交主提案人。
(四) 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存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六) 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将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在工会公示栏公布。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