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荆楚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织机构
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校评优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综合测评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等,其评选比例如下:
甲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定,每生每年1000元;
乙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生每年800元;
丙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500元。
第五条 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条件
学生评定综合奖学金均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和相应的具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进,关心集体,道德品质优秀,学年思想品德行为考评为优秀。
2、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体育达标。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4、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乐于助人,群众威信高。
(二)具体条件:
1、甲等奖学金:年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优秀,并且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0%。
2、乙等奖学金:年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并且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前20%。
3、丙等奖学金:年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并且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前30%。
注:年度课程指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
第六条 学生若在评选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则取消年度内评选奖学金的资格:
1、跟班试读或者留级、降级者;
2、有旷课现象或者事假超过一周,病假超过二周者;
3、学生正处于休学时间。
第七条 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每学年开学后第一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班级考评小组具体负责,院考评小组初审,报校考评小组复核,最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获得综合测评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划拨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奖学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直接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到学生账号。
第十条 凡获取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表》,评定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并进行公开表彰。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发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凡是未按本办法评定、发放奖学金,或者在评定、发放奖学金的过程中不严格把关,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奖学金由学校收回,同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为保证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设举报信箱,学校纪检委、学生工作处设举报电话受理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电话为:纪检委(0724—2355606)、学生工作处(0724—2355666或2355812)。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颁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